房地产企业购买的车辆混用取得专用发票能否全额抵扣进项税
房地产企业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购买的车辆混用取得专用发票能否全额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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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购买的车辆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