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办理留抵退税时确定划型规模上,是否要跟总机构一致
我们是分公司,在办理留抵退税时确定划型规模上,是否要跟总机构一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规定:
“总分机构的划型。
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我们是分公司,在办理留抵退税时确定划型规模上,是否要跟总机构一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规定:
“总分机构的划型。
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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