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被查补税款,应如何分配缴纳
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被其主管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应如何在总分公司之间分配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税款的50%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分公司缴纳,未参与检查的其他分公司不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