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企业雇佣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要求企业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该比例的分母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第二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条第(三)项、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该比例的分母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