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第(一)项“职工的定义”规定,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