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取得汽车票只注明身份证号未注明员工姓名,能否抵扣
公司员工出差取得汽车票只注明身份证号未注明员工姓名,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019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回复网友5632的问题“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时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员工出差取得汽车票只注明身份证号未注明员工姓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