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计提折旧年限长于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要纳税调整
企业设备计提折旧的年限长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设备计提折旧的年限高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纳税调整,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