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的企业在同一个市内设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陕西的企业在同一个市内设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在陕西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管理:
(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且跨市(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下同)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均在同一市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陕西的企业在同一个市内设立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