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海口成立一个公司,从海口公司取得分红,税率多少
香港一个公司在海口成立一个公司,从海口公司取得分红,所得税税率多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公司是香港的税收居民,持有海口公司股份不低于25%的,按5%交所得税,否则应该按10%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