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发的项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在项目完成结束时吗
公司自主研发的项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在项目完成结束还是在取得证书时?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从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的时点即为上述的“达到预定用途”的时点。对于该时点的具体确定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
实务中在判断开发支出资本化结束时点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即过于看重获取政府等外部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认证证书等,以这些证书的获得作为开发支出资本化的结束时点。对于该认识误区,应注意避免。因为事实上,获得外部机构颁发的此类证书,通常只是表明企业对这些研发成果的权属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作为停止资本化和开始无形资产摊销的标志。应该以研发完成达到预定用途的时点将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