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开采原矿,加工成金属制品,是否需要资源税
我们开采原矿,再加工成精矿,精矿不对外销售,加工成金属制品,那么是否需要资源税?
参考《资源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该在把精矿移送用于生产金属制品时,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