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委托代理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吗
商贸企业未进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委托代理公司出口货物如何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未进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委托代理公司出口货物属于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