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与销售货物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吗
符合生活服务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企业,取得与销售货物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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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包含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货物有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与销售货物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