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在过户前申报缴纳是否可以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在过户前申报缴纳是否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所以,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按次计征的,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在过户前申报缴纳是否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所以,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按次计征的,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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