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是否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和达到地等信息
搬家公司提供搬家服务开具的装卸搬运服务发票,是否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和达到地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搬家公司提供搬家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项下的装卸搬运服务,不属于货物运输服务,因此,不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和达到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