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开免税发票,2月5日开1%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
我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那购买的A商品, 2023年1月2日给我开的免税发票,2月5日给我开的1%税率的发票,是否有哪个发票是开错了?需要退回重开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年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2.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财税2023年1号发布前(2023年1月9日)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在财税2023年1号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贵公司收到的2张发票都是正确的,无需退回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