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上述政策,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上述政策,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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