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修理费按非贸易方式付汇时是否代扣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企业在境外的设备提供的修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修理费按非贸易方式付汇时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