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阁方法,如果放弃减税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阁方法,如果放弃减税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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