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取得的利息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把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取得的利息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