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营改增前的房屋,购买房屋的发票遗失了,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一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第三条、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营改增前的房屋,如购买房屋的发票遗失了,可以依据当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适用差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