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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