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的发票遗失了,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房屋的发票遗失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购买房屋的可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