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生猪,宰杀后对外销售,能否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一)项第7点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第二条第(一)项“畜禽类初加工”中的第1点“肉类初加工”,是指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依据上述政策,外购生猪,宰杀后对外销售,可以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