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发票通过发票新系统开是否要在备注栏注明租赁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不动产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未要求在备注栏注明租赁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不动产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未要求在备注栏注明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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