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公司专利授权使用费100万元,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该专利授予境内公司使用,属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类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笔所得不含增值税,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应由贵公司代扣代缴。如果某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则可以申请享受我国和某国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