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如何确定安全防范用地
答: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一函[2010]15号):“三、对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仓库、厂房所需的安全防范距离占用土地,不含仓库、厂房自身占地,也不含企业按规定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固定存放场所、消防通道、事故状态下灭火作业占用和经过的土地和消防演练所占地等。具体免税范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并备案管理。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