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抵工程款的新建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工程款的新建商品房,实际上是一方面企业收回工程款,一方面企业购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因此,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工程款的新建商品房,实际上是一方面企业收回工程款,一方面企业购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因此,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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