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约定时间未收到货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吗
答:《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在约定的时间未收到货款,在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下一篇:投资收益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