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迁移后,纳税信用评价是什么等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 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所以,跨省迁移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在在迁入地承继,与原来等级一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 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所以,跨省迁移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在在迁入地承继,与原来等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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