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转让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收益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员工取得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连续满六年及以上的,应在我国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