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