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中,是否可以受托方对研发费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研发中,最终研发成果归受托方,且委托方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托方也不可以对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研发中,最终研发成果归受托方,且委托方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托方也不可以对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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