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转为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差额如何入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于第七问“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的答复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第五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项目。比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该部分转入当期损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存货转为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