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逾期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列举的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