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对于没有收到的政府补助可以纳税调减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收的政府补助确认的其他收益,如该政府补助是政府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则汇算清缴时不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政府补助,汇算清缴对于这部分应收没有收到的政府补助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