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的农产品仓库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的农产品仓库用地不能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