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对出租方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和没收的保证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