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担保金可否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根据地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业主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担保金不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根据地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业主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担保金不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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