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报送季报个人经营所得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答:不可以。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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