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差额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上册》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如下: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