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综上,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无需派人到境内,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需在中国境内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