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如果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能证明跟债权人每年有函证对账,还有业务往来应付款项需要偿还的,则不应该转收入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