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月初开具的1%的普通发补缴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时生效之日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则企业5月初开具的税率为1%的普通发票需要按13%税率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