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给承租方的赔偿金需要发票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取得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