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加收的利息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而按日加收的利息,企业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而按日加收的利息,企业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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