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自建旧厂房,取得土地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答: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