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