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在境外打车没有发票,可否依据网约车记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境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以网上约车记录截屏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