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不需要征收消费税了吗?具体文件是哪个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二条第六款:“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